案例二:輕信不法中介,
開展電子票據民間貼現業務造成資金損失
大連廣某公司是大連金某1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。2016年,兩家公司出現資金緊張,希望通過承兌匯票貼現進行拆借資金,于3月4日上午在浦發銀行大連某支行開立金額8172萬的承兌匯票。之后通過中間人找到票據中介進行貼現。當日下午1點,大連金某1公司的工作人員把8172萬的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到票據中介控制的公司。原本中介說收到匯票10分鐘就把貼現款付到廣某公司賬上,但錢一直沒到賬。后來大連金某1公司聯系不到中介人員,報案。案發后,偵查機關已返還被害單位大連廣某公司7711.858173萬元。

事件解讀:盡管本案涉及到的作案人員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,但是大連公司仍然產生了一定的資金缺口。因此,成員單位在使用票據作為支付手段時,一定要擦亮眼睛,貼現只能在銀行或財務公司等具備金融牌照的機構進行,切不可被票據中介的低報價迷惑。同時,也要把住開票背景真實性的關鍵,票據首付均有真實交易背景作為支撐,只有這樣才能夠在金融機構得到有效的金融資源支持。
附件: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((2018)遼刑終131號)